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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年浙江一伴郎惦记美丽新娘在婚房发生性关系最终引发悲剧

阅读: 287次 发表于:2023-08-08 13: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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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年浙江一伴郎惦记美丽新娘在婚房发生性关系最终引发悲剧

文| 傅权Talk

编辑|傅权Talk

“酒害身心,嫉色伤人。”一桩奇特的案件发生在新婚之夜,新郎并非真正的新郎。这背后隐藏着一个什么样的故事呢?

03年浙江一伴郎惦记美丽新娘在婚房发生性关系最终引发悲剧

03年浙江一伴郎惦记美丽新娘在婚房发生性关系最终引发悲剧

案情摘要

程某和夏某是来自同一个地方的同乡,他们从小一起长大,关系很好。长大后,程某带着自己的未婚妻盛某回到故乡,而夏某则一直在家乡打工,生活远不如程某的丰富多彩。

程某和夏某多年未见面,两人变得很陌生。为了与夏某更加熟悉,程某邀请夏某担任自己的伴郎。

夏某答应了这个邀请,但看到程某和盛某互动时,夏某心里不禁嫉妒起来,想到自己的不幸生活更加沮丧。

婚礼晚宴上,程某和盛某像所有新婚夫妻一样兴奋不已。盛某喝多了酒,早早地上楼去休息,在楼下留下程某招待客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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宴会上,亲朋好友们欢笑交谈,而伴郎夏某则趁着大家不注意,悄悄溜上了二楼,进入新娘的房间。

盛某在等待过程中,由于酒精的影响,陷入了昏睡状态。她有种模糊的感觉,似乎有人触摸她,以为是丈夫程某上来了,她问道:“你怎么上来了?怎么不下去招呼客人了?”

夏某欺骗盛某,没有回答,两人发生了性行为后,他径直下楼去了。盛某随后完全昏睡了。等到程某上楼后发现妻子盛某脱衣不整地躺在床上,程某觉得情况不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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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现场的人都相互熟悉,程某迅速调查,确认是夏某所为。只有夏某上了二楼,程某便报警求助。夏某看到事态不受控制,拿起板凳砸向程某后逃跑。

警方很快抓到了夏某。初步调查显示,夏某是程某的同乡和好友,两人早已相识,夏某甚至作为伴郎参加了程某的婚礼。那么,夏某为何会做出如此可耻的行为呢?

经过公安讯问,夏某承认,原来事发时,夏某喝醉后本想上楼休息一下,偶然发现床上昏睡的盛某。由于嫉妒程某,他在盛某不省人事的状态下,对她动了非法念头,进行了强奸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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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某和盛某对此提起诉讼,而夏某却辩称,事发时盛某并未反抗,所以是自愿行为,不能构成强奸罪。

夏某还拦住盛某,侵犯了她的人身自由,后来的行为是为了自保而采取的正当防卫。夏某的辩护令人发笑,他不仅推卸责任给程某和盛某,还毫无羞耻地辩护自己。

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夏某的辩护意见,最终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定夏某的罪名,并进行了数罪并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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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

接下来,我们以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案件。在盛某昏醉的状态下发生关系,是否属于强奸?夏某所主张的正当防卫是否成立?

夏某的行为虽未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,但他利用盛某的昏醉状态,剥夺了盛某的反抗能力,进行了强奸。

这个行为实质上并未超过强奸罪的法律解释范围。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,应以昏醉强奸罪定罪。

其次,夏某的辩护中提到盛某是自愿和他发生关系,并没有明确反对。客观来看,盛某处于昏醉状态,无法做出基本判断,因此不能根据盛某没有明确反对来判断她默认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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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主观上,盛某曾经在事发时说:“你怎么上来了,怎么不下去招呼客人了?”这说明盛某主观上认为与她发生关系的是程某,程某享有盛某的性同意权,而夏某并未得到盛某的性同意权。

至于夏某砸伤程某并逃跑的行为,夏某声称这是出于正当防卫。

根据法律条款,正当防卫是在受害人或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时,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益采取的必要行动。

根据案件事实,程某只是阻止夏某离开,只是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,并没有实质上侵犯夏某的人身权益。因此,夏某的行为无法成立正当防卫。

夏某为了抵抗调查,并采用暴力手段逃离,这可以定为故意伤害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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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强奸罪已经构成,后续行为不能融入强奸罪之中,因此最终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对夏某定罪,并进行数罪并罚。

美酒虽美,切不可过量。古人云:“满则亏。”幸福需要我们自己创造,不可被嫉妒心所左右。酒的助力下,嫉妒之心滋生,导致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令人鄙视。我们应该坚决谴责这种嫉妒之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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